BD半岛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告(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第1797号、98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10:51:56

  BD半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

  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申请人未再婚,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担其全部的采暖费。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年1月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支付)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采暖费共计4131.16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采暖费共计3300元(22元/平方米×75平方米×2)。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

  〕第179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的配偶已于2022年4月去世,申请人未再婚,申请人自述其配偶的原工作单位已报销2021年至2022年采暖费,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担其2021年至2022年一半的采暖费及2022年至2023年全部的采暖费。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BD半岛,2000年11月28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年1月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支付)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2589.4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1942.05元(647.35元+1294.7元)。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

  〕第179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申请人未再婚,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担其全部的采暖费。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年1月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支付)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2812.04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2022

  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2812.04元。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2023

  〕第1797号、〔2023〕第179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清秀、李玉芳诉你单位因报销采暖费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2023〕第1797号、〔2023〕第179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2023〕第1797号、〔2023〕第179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仲裁裁决

  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BD半岛,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BD半岛,申请人未再婚,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担其全部的采暖费。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年1月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支付)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采暖费共计4131.16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采暖费共计3300元(22元/平方米×75平方米×2)。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采暖费共计3300

  元。乌劳人仲字〔2023〕第179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的配偶已于2022年4月去世,申请人未再婚,申请人自述其配偶的原工作单位已报销2021年至2022年采暖费,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担其2021年至2022年一半的采暖费及2022年至2023年全部的采暖费。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年11月28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年1月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支付)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2589.4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1942.05元(647.35元+1294.7元)。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1942.05

  元。乌劳人仲字〔2023〕第179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申请人未再婚,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负担其全部的采暖费。申请人系新疆金属线日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被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根据兼并协议,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于2004年1月2日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故自2004年起应由被申请人按政策承担申请人的采暖费。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支付)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2812.04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采暖费共计2812.04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3〕第1778号、〔2023〕第1797号、〔2023〕第179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